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相应地,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作为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l)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5)主权财富基金。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目前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了大量的官方外汇储备,为管理好这部分资金,成立了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
(6)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督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
3.企业和事业法人。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
4.各类基金。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二)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广泛的投资者。
个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对于部分高风险证券产品的投资(如衍生产品、信托产品).监管法规还要求相关个人具有一定的产品知识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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