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要避开的几个“误区”!(4)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十四:混淆医保中个人“自付”与个人“自费”的概念

温馨提示: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是有明确规定的,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并不是纳税人理解的凡是个人“自费”的医药费用支出都可以扣除。

在医保报销中,个人“自费”与个人“自付”是不同的概念。简单说,个人“自付”是指在医保目录内,享受完医保报销后剩下需要自己支付的部分;个人“自费”是指医保目录外的费用,都需要我们自己自费。

在实际填报时,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医保平台APP来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

误区十五:把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