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要避开的几个“误区”!(2)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五:申报扣除年度选择错误

温馨提示:

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以实际拿到证书或考试通过日期年份申报扣除。正确做法是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年度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上的年份为准。

误区六:错把上岗证等当成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

温馨提示:

有些纳税人会把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核发的上岗证等证书,认为是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并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内的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年度,可申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误区七:有兄弟姐妹,申报时填报2000元的扣除

温馨提示: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全部兄弟姐妹填报的月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且其中不能有任何一人填报的月扣除金额超过1000元。

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在其去世后的第二年开始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元/月。

误区八:把配偶的父母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温馨提示:

根据政策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