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

“我们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应该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那么,如果说不进行汇总纳税,是否可行呢?

如果分支机构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将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样的话,将会存在以下2个弊端:

第一,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以后会要求汇总纳税,并且可能由于没有按照法定汇总纳税,导致分支机构缴纳的税费不能扣减的情况,企业可能需要重复交税。

这个可以说木子可是有过亲身经历的:曾经就接到过总公司税务局电话,他们发现了我们在外省有一个分支机构,但是没有备案,最后责令按照汇总纳税。

之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纳的税金,等回到总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不认,只能重新按照汇总纳税再交一次,白白多交了税。所以大家千万要注意这一点。

第二,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因为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鉴于以上两点,Emilia老师建议,既然成立了分公司,就尽量完成备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总公司合并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况且大部分企业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本就是为了筹划税负更低,如果要独立纳税,那不如成立独立法人身份的子公司,还能独立去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