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融跃的课程答疑社群,经常有学员问到:
“我们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应该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有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该怎么解释呢?确实,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因发展需要,会在总机构所在地区之外设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然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这个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
总的来说,关于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点有这么2个: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当然要与总公司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上的规定,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那么,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必须汇总缴纳?
Emilia老师更为同意第2个观点,主要依据的是国税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
既有依据,那为什么在实务中依然会存在这么大的争议,并且分支机构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这么普遍呢?
Emilia老师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3个:
第一,部分纳税人由于没有正确理解“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概念,没有去做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做备案,导致在电子税务中没有“跨地区汇总纳税人”标识;
第二,纳税人没有正确理解汇总纳税的方法,没有提供相应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给到分支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各地税务局由于税源之争,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不会主动提醒备案成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甚至即使纳税人申请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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